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要点 |
情况记录 |
1 |
责任体系 |
1.1 |
安全责任体系 |
1.1.1 |
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作为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 |
(1)有二级单位文件如党政联席会纪要、通知或制度等明确其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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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成立二级单位级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
(2)有二级单位文件明确由二级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作为负责人,设立分管实验室安全领导、安全助理,有实验室负责人或安全员等代表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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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建立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
(3)有文件资料证明实验室有安全责任人或安全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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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有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
(4)签订责任书到实验房间安全责任人,及每一位使用实验室的教职员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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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经费保障 |
1.2.1 |
二级单位有经费投入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 |
(5)二级单位有支出凭据证明有专款用于实验室安全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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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其他 |
1.3.1 |
建立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 |
(6)包括责任体系、队伍建设、安全制度、奖惩、教育培训、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与处理、专业安全、其他相关的常规或阶段性工作归档资料等,且档案分类规范合理,便于查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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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规章制度 |
2.1 |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
2.1.1 |
有二级单位级实验安全管理制度 |
(7)建有二级单位特色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包含安全检查、风险评估、实验室准入、应急预案、安全培训等内容,并及时修订更新;文件应具有可操作性或实际管理效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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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全宣传教育 |
3.1 |
安全教育活动 |
3.1.1 |
二级单位开展专业安全培训活动 |
(8)二级单位层面每年有档案证明开展了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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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安全检查 |
4.1 |
危险源辨识 |
4.1.1 |
各二级单位建立危险源分布清单 |
(9)清单内容需包括房间、类别、数量、责任人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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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
涉及危险源的实验场所,应有明确的警示标识 |
(10)涉及重要危险源(见第12目)的场所,有显著的警示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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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
建立针对重要危险源的风险评估和应急管控方案 |
(11)二级单位、实验室应逐级建立风险分级管控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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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
二级单位层面开展定期检查 |
(12)每月不少于1次,并记录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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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
针对高危实验物品开展专项检查 |
(13)针对重要险源,开展定期专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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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
实验室房间须建立自检自查台账 |
(14)定期检查并留存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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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实验场所 |
5.1 |
场所环境 |
5.1.1 |
实验场所应张贴安全信息牌 |
(15)每个房间门口挂有安全信息牌,信息包括:安全风险点的警示标识、安全责任人、涉及危险类别、防护措施和有效的应急联系电话等,并及时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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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
实验室消防通道通畅,公共场所不堆放仪器和物品 |
(16)保持消防通道通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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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
实验室建设和装修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
(17)实验操作台应选用合格的防火、耐腐蚀材料; (18)仪器设备安装符合建筑物承重载荷; (19)有可燃气体的实验室不设吊顶; (20)不用的配电箱、插座、水管水龙头、网线、气体管路等,应及时拆除或封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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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
实验室所有房间均须配有应急备用钥匙 |
(21)应急备用钥匙需集中存放、统一管理,应急时方便取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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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
实验室水、电、气管线布局合理,安装施工规范 |
(22)采用管道供气的实验室,输气管道及阀门无漏气现象,并有明确标识。供气管道有名称和气体流向标识,无破损; (23)高温、明火设备放置位置与气体管道有安全间隔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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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卫生与日常管理 |
5.2.1 |
实验室分区应相对独立,布局合理 |
(24)有毒有害实验区与学习区明确分开,合理布局,重点关注化学、生物、辐射、激光等类别实验室。如部分区域分区不明显,现场查看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须对工作环境无健康危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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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
实验室环境应整洁卫生有序 |
(25)实验室物品摆放有序,卫生状况良好,实验完毕物品归位,无废弃物品、不放无关物品; (26)不在实验室睡觉过夜,不存放和烧煮食物、饮食,禁止吸烟、不使用可燃性蚊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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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
实验室有卫生安全制度 |
(27)实验期间有值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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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场所其他安全 |
5.3.1 |
危险性实验室应配备急救物品 |
(28)配备的药箱不得上锁,并定期检查药品是否在保质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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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
停用的实验室有安全防范措施和明显标识 |
(29)查看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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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安全设施 |
6.1 |
消防设施 |
6.1.1 |
实验室应配备合适的灭火设备 |
(30)烟感报警器、灭火器、灭火毯、消防砂、消防喷淋等,应正常有效、方便取用; (31)灭火器种类配置正确,且在有效期内(压力指针位置正常等),安全销(拉针)正常,瓶身无破损、腐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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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
紧急逃生疏散路线通畅 |
(32)在显著位置张贴有紧急逃生疏散路线图,疏散路线图的逃生路线应有二条(含)以上,路线与现场情况符合; (33)主要逃生路径(室内、楼梯、通道和出口处)有足够的紧急照明灯,功能正常,并设置有效标识指示逃生方向; (34)人员应熟悉紧急疏散路线及火场逃生注意事项(现场调查人员熟悉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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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应急喷淋与洗眼装置 |
6.2.1 |
存在燃烧和腐蚀风险的实验区域,需配置应急喷淋和洗眼装置 |
(35)应急喷淋和洗眼装置的区域有显著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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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
应急喷淋与洗眼装置安装合理,并能正常使用 |
(36)应急喷淋安装地点与工作区域之间畅通,距离不超过30米。应急喷淋安装位置合适,拉杆位置合适、方向正确。应急喷淋装置水管总阀为常开状,喷淋头下方无障碍物; (37)不能以普通淋浴装置代替应急喷淋装置; (38)洗眼装置接入生活用水管道,水量水压适中(喷出高度8~10厘米),水流畅通平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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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
定期对应急喷淋与洗眼装置进行维护 |
(39)经常擦拭洗眼喷头,无锈水脏水,有检查记录(每月启动一次阀门,时刻保证管内流水畅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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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通风系统 |
6.3.1 |
有需要的实验场所配备符合设计规范的通风系统 |
(40)管道风机需防腐,使用可燃气体场所宜采用防爆风机; (41)实验室通风系统运行正常,柜口面风速0.35~0.75米/秒,定期进行维护、检修; (42)屋顶风机固定无松动、无异常噪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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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
通风柜配置合理、使用正常、操作合规 |
(43)实验室排出的有害物质浓度超过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标准时,应采取净化措施,做到达标排放; (44)任何可能产生高浓度有害气体而导致个人曝露、或产生可燃、可爆炸气体或蒸汽而导致积聚的实验,都应在通风柜内进行; (45)进行实验时,通风柜可调玻璃视窗开至离台面10—15厘米,保持通风效果,并保护操作人员胸部以上部位; (46)实验人员在通风柜进行实验时,避免将头伸入调节门内。不可将一次性手套或较轻的塑料袋等留在通风柜内,以免堵塞排风口; (47)通风柜内放置物品应距离调节门内侧15厘米以上,以免掉落; (48)玻璃视窗材料应是钢化玻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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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门禁监控 |
6.4.1 |
重点场所需安装门禁和监控设施,并有专人管理 |
(49)关注重点场所,如剧毒品、病原微生物、放射源存放点等危险源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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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
门禁和监控系统运转正常 |
(50)监控不留死角,图像清晰,人员出入记录可查,视频记录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 (51)停电时,电子门禁系统应是开启状态或者有备用机械钥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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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实验室防爆 |
6.5.1 |
有防爆需求的实验室需符合防爆设计要求 |
(52)安装有防爆开关、防爆灯等,安装必要的气体报警系统、监控系统、应急系统等; (53)对于产生可燃气体或蒸汽的装置,应在其进、出口处安装阻火器; (54)室内应加强通风,防止爆炸物聚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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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 |
应妥善防护具有爆炸危险性的仪器设备 |
(55)使用合适的安全罩防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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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基础安全 |
7.1 |
用电用水基础安全 |
7.1.1 |
实验室用电安全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
(56)实验室电容量、插头插座与用电设备功率需匹配,不得私自改装; (57)电源插座须有效固定; (58)电气设备应配备空气开关和漏电保护器; (59)不私自乱拉乱接电线电缆,禁止多个接线板串接供电,接线板不宜直接置于地面; (60)禁止使用老化的线缆、花线、木质配电板、有破损的接线板,电线接头绝缘可靠,无裸露连接线,穿越通道的线缆应有盖板或护套,不使用老国标接线板; (61)大功率仪器(包括空调等)使用专用插座(不可使用接线板); (62)电器长期不用时,应切断电源; (63)配电箱前不应有物品遮挡并便于操作,周围不应放置烘箱、电炉、易燃易爆气瓶、废液桶等;配电箱的金属箱体应与箱内保护零线或保护地线可靠连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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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
给水、排水系统布置合理,运行正常 |
(64)水槽、地漏及下水道畅通,水龙头、上下水管无破损; (65)各类连接管无老化破损(特别是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接口处); (66)各楼层及实验室的各级水管总阀需有明显的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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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个人防护 |
7.2.1 |
实验人员需配备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 |
(67)进入实验室人员需穿着质地合适的实验服或防护服; (68)按需要佩戴防护眼镜、防护手套、安全帽、防护帽、呼吸器或面罩(呼吸器或面罩在有效期内,不用时须密封放置)等; (69)进行化学、生物安全和高温实验时,不得佩戴隐形眼镜; (70)操作机床等旋转设备时,不得穿戴长围巾、丝巾、领带等,长发需盘在工作帽内; (71)穿着化学、生物类实验服或戴实验手套,不得随意进入非实验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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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
个人防护用品分散存放,存放地点有明显标识 |
(72)在紧急情况需使用的防化服等个人防护器具应分散存放在安全场所,以便于取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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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
各类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有培训及定期检查维护记录 |
(73)检查培训及维护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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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其他 |
7.3.1 |
危险性实验(如高温、高压、高速运转等)时必须有两人在场 |
(74)实验时不能脱岗,通宵实验须两人在场并有事先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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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
实验台面整洁、实验记录规范 |
(75)查看实验台面和实验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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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化学安全 |
8.1 |
危险化学品购置 |
8.1.1 |
危险化学品采购需要符合要求 |
(76)危险化学品须向具有生产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购买,查看相关供应商的经营许可资质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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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
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爆炸品的购买程序合规 |
(77)购买前须经学校审批,报公安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向具有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并保留报批及审批记录; (78)建立购买、验收、使用等台账资料; (79)不得私自从外单位获取管制化学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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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购买前须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
(80)报批同意后向定点供应商或者定点生产企业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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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实验室化学品存放 |
8.2.1 |
危险化学品建有动态台账 |
(81)建立危险化学品动态台账,并有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或安全周知卡,方便查阅; (82)实验室定期清理废旧试剂,无累积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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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
化学品有专用存放空间并科学有序存放 |
(83)储藏室、储藏区、储存柜等应通风、隔热、避光、安全; (84)易泄漏、易挥发的试剂存放的设备与地点应保证充足的通风; (85)试剂柜中不能有电源插座或接线板; (86)化学品有序分类存放,固体液体不混乱放置,互为禁忌的化学品不得混放,试剂不得叠放。有机溶剂储存区应远离热源和火源。装有试剂的试剂瓶不得开口放置。实验台架无挡板不得存放化学试剂; (87)配备必要的二次泄漏防护、吸附或防溢流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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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 |
实验室内存放的危险化学品总量符合规定要求 |
(88)危险化学品(不含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原则上不应超过100公升或100千克,其中易燃易爆性化学品的存放总量不应超过50公升或50千克,且单一包装容器不应大于20公升或20千克(按50平方米为标准,存放量以实验室面积比考量); (89)单个实验装置存在10公升以上甲类物质储罐,或20公升以上乙类物质储罐,或50公升以上丙类物质储罐时,需加装泄露报警器及通风联动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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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 |
化学品标签应显著完整清晰 |
(90)化学品包装物上应有符合规定的化学品标签; (91)当化学品由原包装物转移或分装到其他包装物内时,转移或分装后的包装物应及时重新粘贴标识。化学品标签脱落、模糊、腐蚀后应及时补上,如不能确认,则以不明废弃化学品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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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实验操作安全 |
8.3.1 |
制定危险实验、危险化工工艺指导书、各类标准操作规程(SOP)、应急预案 |
(92)指导书和预案上墙或便于取阅,实验人员熟悉所涉及的危险性及应急处理措施,按照指导书进行实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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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 |
危险化工工艺和装置应设置自动控制和电源冗余设计 |
(93)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反应装置应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 (94)涉及放热反应的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应设置双重电源供电或控制系统应配置不间断电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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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 |
做好有毒有害废气的处理和防护 |
(95)对于产生有毒有害废气的实验,须在通风柜中进行,并在实验装置尾端配有气体吸收装置,配备合适有效的呼吸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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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管制类化学品管理 |
8.4.1 |
剧毒化学品执行“五双”管理(即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技防措施符合管制要求 |
(96)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 (97)有专人管理并做好贮存、领取、发放情况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1年; (98)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B17565的要求,防盗安全级别为乙级(含)以上,防盗锁应符合GA/T73的要求,防盗保险柜应符合《防盗保险柜》GB10409-2001的要求,监控管控执行公安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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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符合“双人双锁”,有专用账册 |
(99)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100)配备专人管理并建立专用账册,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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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 |
易制爆化学品存量合规、双人双锁保管 |
(101)存放场所出入口应设置防盗安全门,或存放在专用储存柜内,储存场所防盗安全级别应为乙级(含)以上,专用储存柜应具有防盗功能,符合双人双锁管理要求,台账账册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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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4 |
易制毒化学品储存规范,台账清晰 |
(102)设置专库或者专柜储存,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 (103)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实现双人双锁管理,账册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第二、三类易制毒品实行上锁管理,并记录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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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5 |
爆炸品单独隔离、限量存储,使用、销毁按照公安部门要求执行 |
(104)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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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实验气体管理 |
8.5.1 |
从合格供应商处采购实验气体,建立气体钢瓶台账 |
(105)查看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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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 |
气体的存放和使用符合相关要求 |
(106)气体钢瓶存放点须通风、远离热源、避免暴晒,地面平整干燥; (107)气瓶应合理固定; (108)危险气体钢瓶尽量置于室外,室内放置应使用常时排风且带监测报警装置的气瓶柜; (109)气瓶的存放应控制在最小需求量; (110)涉及有毒、可燃气体的场所,配有通风设施和相应的气体监测和报警装置等,张贴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 (111)可燃性气体与氧气等助燃气体钢瓶不得混放; (112)独立的气体钢瓶室应通风、不混放、有监控,有专人管理和记录; (113)有供应商提供的钢瓶定期检验合格标识,无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气瓶、无超过设计年限的气瓶; (114)钢瓶气瓶颜色符合GB/T 7144 的规定要求,确认“满、使用中、空瓶”三种状态; (115)使用完毕,应及时关闭气瓶总阀; (116)钢瓶附件齐全,未在使用中的气瓶应有气瓶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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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 |
较小密封空间使用可引起窒息的气体,需安装有氧含量监测,设置必要的气体报警装置 |
(117)存有大量无毒窒息性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液氮、液氩)的较小密闭空间,为防止大量泄漏或蒸发导致缺氧,须安装氧含量监测报警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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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4 |
气体管路和钢瓶连接正确、有清晰标识 |
(118)管路材质选择合适,无破损或老化现象,定期进行气密性检查;存在多条气体管路的房间须张贴详细的管路图,管路标识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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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化学废弃物处置管理 |
8.6.1 |
实验室应设立化学废弃物暂存区 |
(119)暂存区应远离火源、热源和不相容物质,避免日晒、雨淋,存放两种及以上不相容的实验室危险废物时,应分不同区域; (120)暂存区应有警示标识并有防遗洒、防渗漏设施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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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2 |
实验室内须规范收集化学废弃物 |
(121)危险废物应按化学特性和危险特性,进行分类收集和暂存; (122)废弃的化学试剂应存放在原试剂瓶中,保留原标签,并瓶口朝上放入专用固废箱中; (123)针头等利器需放入利器盒中收集; (124)废液应分类装入专用废液桶中,液面不超过容量的3/4。废液桶须满足耐腐蚀、抗溶剂、耐挤压、抗冲击的要求; (125)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容器上应粘贴危险废物信息标签、警示标志; (126)严禁将实验室危险废物直接排入下水道,严禁与生活垃圾、感染性废物或放射性废物等混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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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3 |
化学废弃物的转运须合规 |
(127)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专业厂家集中处置化学废弃物,查看协议; (128)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包括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129)校外转运之前,贮存站必须妥善管理实验室危险废物,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物的扬散、流失、渗漏或其他环境污染; (130)转运人员应使用专用运输工具,运输前根据运输废物的危险特性,应携带必要的应急物资和个人防护用具,如收集工具、手套、口罩等; (131)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校外转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非法转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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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其他化学安全 |
8.7.1 |
配制试剂需要张贴标签 |
(132)装有配制试剂、合成品、样品等的容器上标签信息明确,标签信息包括名称或编号、使用人、日期等; (133)无使用饮料瓶存放试剂、样品的现象,如确需使用,必须撕去原包装纸,贴上试剂标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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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2 |
不使用破损量筒、试管、移液管等玻璃器皿 |
(134)查看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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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生物安全 |
9.1 |
实验室资质 |
9.1.1 |
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研究的实验室,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等级资质 |
(135)BSL-3/ABSL-3、BSL-4/ABSL-4实验室须经政府部门批准建设,BSL-1/ ABSL-1、BSL-2/ ABSL-2 实验室由学校建设后报卫生或农业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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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 |
在规定等级实验室中开展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 |
(136)以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权威机构发布的指南、数据等为依据,对涉及的致病性生物因子进行风险评估,选择对应的实验室安全级别进行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研究,重点关注:开展未经灭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列入一类、二类)相关实验和研究,必须在BSL-3/ABSL-3、BSL-4/ABSL-4实验室中进行;开展低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列入三类、四类),或经灭活的高致病性感染性材料的相关实验和研究,必须在BSL-1/ ABSL-1、BSL-2/ ABSL-2或以上等级实验室中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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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场所与设施 |
9.2.1 |
实验室安全防范设施达到相应生物安全实验室要求,各区域分布合理、气压正常 |
(137)BSL-2/ABSL-2及以上安全等级实验室须设门禁管理和准入制度,储存病原微生物的场所或储柜配备防盗设施,BSL-3/ABSL-3及以上安全等级实验室须安装监控报警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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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 |
配有符合相应要求的生物安全设施 |
(138)BSL-2/ABSL-2及以上安全等级实验室须配有II级生物安全柜,定期进行检测,B型生物安全柜需有正常通风系统; (139)BSL-2/ABSL-2及以上安全等级实验室应配备消防器材和设施、应急供电(至少延时半小时),必要的应急淋浴及洗眼装置; (140)BSL-2/ABSL-2及以上安全等级实验室的传递窗功能正常、内部不存放物品;安装有防虫纱窗、入口处有挡鼠板; (141)生物安全实验室配有压力蒸汽灭菌器,每次使用时监测灭菌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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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 |
场所消毒要保证人员安全 |
(142)使用紫外灯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应设安全警示标志,尤其应对紫外灯开关张贴警示标识; (143)使用紫外灯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在消毒过程中禁止人员进入。采用紫外加臭氧方式消毒应在消毒时间结束后有一定的排风时间,臭氧消散后人员方可进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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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病原微生物采购与保管 |
9.3.1 |
采购或自行分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须办理相应申请和报批手续 |
(144)采购病原微生物须从有资质的单位购买,具有相应合格证书。须按照学校流程审批,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145)转移和运输病原微生物需按规定报卫生和农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相应的运输包装要求包装后转移和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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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 |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应妥善保存和严格管理 |
(146)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存在带锁冰箱或柜子中,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行双人双锁管理。有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存、实验使用、销毁的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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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人员管理 |
9.4.1 |
开展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和研究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 |
(147)人员经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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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 |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工作人员的医学评估 |
(148)有上岗前体检和离岗体检,长期工作有定期体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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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3 |
制定相应的人员准入制度 |
(149)外来人员进入生物安全实验室需经负责人批准,并有相关的教育培训、安全防控措施。出现感冒发热等症状时,不得进行病原微生物实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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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操作与管理 |
9.5.1 |
制定并采用生物安全手册,有相关标准操作规范 |
(150)有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标准操作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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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 |
开展相关实验活动的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 |
(151)BSL-2 /ABSL-2及以上等级实验室,开展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应有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包括病原微生物及感染材料溢出和意外事故的书面处置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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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3 |
实验操作合规,安全防护措施合理 |
(152)在合适的生物安全柜中进行实验操作;不得在超净工作台中进行病原微生物实验; (153)安全操作高速离心机,小心防止离心管破损或盖子破损造成溢出或气溶胶散发; (154)有合适的个人防护措施,禁止戴防护手套操作相关实验以外的设施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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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实验动物安全 |
9.6.1 |
实验动物的购买、饲养、解剖等须符合相关规定 |
(155)饲养实验动物的场所应有资质证书,实验动物需从具有资质的单位购买,有合格证明,用于解剖的实验动物须经过检验检疫合格; (156)解剖实验动物时,必须做好个人安全防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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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生物实验废物处置 |
9.7.1 |
生物废弃物的中转和处置规范 |
(157)生物废物及时收集暂存至中转站 (158)与有资质的单位签约处置感染性废物,有交接记录,形成电子或者纸质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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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2 |
生物废弃物与其他类别废物分开,且做好防护和消杀 |
(159)生物废物应与化学废物、生活垃圾等分开存储; (160)实验室内配备生物废物垃圾桶(内置生物废物专用塑料袋),并粘贴专用标签标识; (161)刀片、移液枪头等尖锐物应使用利器盒或耐扎纸板箱盛放,送储时再装入生物废物专用塑料袋,贴好标签; (162)动物实验结束后,动物尸体及组织应做无害化处理,废物彻底灭菌后方可处置; (163)涉及病原微生物或其他细菌类的生物废物必须进行高温高压灭菌或化学浸泡处理,然后由有资质的公司进行最终处置; (164)高致病性生物材料废物处置实现溯源追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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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辐射安全与核材料管制 |
10.1 |
资质与人员要求 |
10.1.1 |
辐射工作单位须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
(165)按规定在放射性核素种类和用量以及射线种类许可范围内开展实验。除已被豁免管理外,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应纳入许可证范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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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
辐射工作人员须经过专门培训,定期参加职业体检 |
(166)辐射工作人员具有《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书》,或者《生态环境部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通过报告单》; (167)辐射工作人员按时参加放射性职业体检(2年1次),有健康档案; (168)辐射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场所须佩带个人剂量计,剂量计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按时进行剂量监测(3个月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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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场所设施与采购运输 |
10.2.1 |
辐射设施和场所应设有警示、连锁和报警装置 |
(169放射源储存库应设“双人双锁”,并有安全报警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 (170)辐照设施设备和2类以上射线装置具有能正常工作的安全连锁装置和报警装置,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警戒线和剂量报警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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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
辐射实验场所每年有合格的实验场所检测报告 |
(171)查看场所辐射环境监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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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
放射性物质的采购、转移和运输应按规定报批 |
(172)放射源和放射性物质的采购和转让转移有学校及生态环境部门的审批备案材料,采购和转让转移前必须先做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73)放射性物质的转移和运输有学校及公安部门的审批备案材料; (174)放射源、放射性物质以及3类以上射线装置储存和使用场所变更应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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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放射性实验安全及废物处置 |
10.3.1 |
各类放射性装置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操作规程、安保方案及应急预案,并遵照执行 |
(175)重点关注γ辐照、电子加速器、射线探伤仪、非密封性放射性实验操作、5类以上的密封性放射性实验操作; (176)查看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记录(每年不少于一次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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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 |
放射源及设备报废时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处置方案或回收协议 |
(177)中、长半衰期核素固液废物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处置方案或回收协议,短半衰期核素固液废弃物放置10个半衰期经检测达标后作为普通废物处理,并有处置记录; (178)报废含有放射源或可产生放射性的设备,需报学校管理部门同意,并按国家规定进行退役处置。X光管报废时应破坏高压设备,拍照留存; (179)涉源实验场所退役,须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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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3 |
放射性废物(源)应严加管理,不得作为普通废物处理,不得擅自处置 |
(180)相关实验室应当配置专门的放射性废物收集桶;放射性废液送贮前应进行固化整备; (181)放射性废物应及时送交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 (182)排放气态或液态放射性流出物应严格按照环评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批准的排放量和排放方式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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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机电等安全 |
11.1 |
仪器设备常规管理 |
11.1.1 |
建立设备台账,设备上有资产标签,有明确的管理人员 |
(183)查看电子或纸质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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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
大型、特种设备的使用需符合相关规定 |
(184)大型仪器设备、高功率的设备与电路容量相匹配,有设备运行维护的记录,有安全操作规程或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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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
仪器设备的接地和用电符合相关要求 |
(185)仪器设备接地系统应按规范要求,采用铜质材料,接地电阻不高于0.5欧; (186)电脑、空调、电加热器等不随意开机过夜。对于不能断电的特殊仪器设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双路供电、不间断电源、监控报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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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
特殊设备应配备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
(187)关注高温、高压、高速运动、电磁辐射等特殊设备,对使用者有培训要求,有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警示线(黄色),设备安全防护措施完好; (188)自研自制设备,须充分考虑安全系数,并有安全防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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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机械安全 |
11.2.1 |
机械设备应保持清洁整齐,可靠接地 |
(189)机床应保持清洁整齐,严禁在床头、床面、刀架上放置物品; (190)机械设备可靠接地,实验结束后,应切断电源,整理好场地并将实验用具等摆放整齐,及时清理机械设备产生的废渣、废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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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
操作机械设备时实验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 |
(191)个人防护用品要穿戴齐全,如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防护眼镜等。操作冷加工设备必须穿“三紧式”工作服,不能留长发(长发要盘在工作帽内),禁止戴手套; (192)进入高速切削机械操作工作场所,穿好工作服工作鞋、戴好防护眼镜、扣紧衣袖口、戴好工作帽(长发学生必须将长发盘在工作帽内),禁止戴手套、长围巾、领带、手镯等配饰物,禁穿拖鞋、高跟鞋等。设备运转时严禁用手调整工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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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 |
铸锻及热处理实验应满足场地和防护要求 |
(193)铸造实验场地宽敞、通道畅通,使用设备前,操作者要按要求穿戴好防护用品; (194)盐浴炉加热零件必须预先烘干,并用铁丝绑牢,缓慢放入炉中,以防盐液炸崩烫伤; (195)淬火油槽不得有水,油量不能过少,以免发生火灾; (196)与铁水接触的一切工具,使用前必须加热,严禁将冷的工具伸入铁水内,以免引起爆炸; (197)锻压设备不得空打或大力敲打过薄锻件,锻造时锻件应达到850 ℃以上,锻锤空置时应垫有木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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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电气安全 |
11.3.1 |
电气设备的使用应符合用电安全规范 |
(198)各种电器设备及电线应始终保持干燥,防止浸湿,以防短路引起火灾或烧坏电气设备; (199)实验室内的功能间墙面都应设有专用接地母排,并设有多点接地引出端; (200)高压、大电流等强电实验室要设定安全距离,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牌、安全信号灯、联动式警铃、门锁,有安全隔离装置或屏蔽遮栏(由金属制成,并可靠接地,高度不低于2米); (201)控制室(控制台)应铺橡胶、绝缘垫等; (202)强电实验室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易腐品,保持通风散热; (203)应为设备配备残余电流泄放专用的接地系统; (204)禁止在有可燃气体泄露隐患的环境中使用电动工具;电烙铁有专门搁架,用毕立即切断电源; (205)强磁设备应配备与大地相连的金属屏蔽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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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 |
操作电气设备应配备合适的防护器具 |
(206)强电类实验必须二人(含)以上,操作时应戴绝缘手套;防护器具按规定进行周期试验或定期更换;静电场所,要保持空气湿润,工作人员要穿戴防静电服、手套和鞋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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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特种设备与常规冷热设备 |
12.2 |
压力容器 |
12.2.1 |
规定压力容器须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207)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须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设备铭牌上标明为简单压力容器不需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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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
压力容器作业人员、检验单位须有相关资质 |
(208)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人员、氧舱维护保养人员,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并每4年复审一次; (209)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定期检验,并将定期检验合格证置于特种设备显著位置; (210)安全阀或压力表等附件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校验或检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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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
压力容器的存放区域合理,有安全警示标识 |
(211)大型实验气罐的存储场所应通风、干燥、防止雨(雪)淋、水浸,避免阳光直射,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 (212)大型实验气体(窒息、可燃类)罐必须放置在室外,周围设置隔离装置、安全警示标识; (213)可燃性气罐要远离火源热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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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
存储可燃、爆炸性气体的气罐满足防爆要求 |
(214)容器的电器开关和熔断器都应设置在明显位置,同时应设避雷装置; (215)电气设施应防爆,避雷装置接地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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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
压力容器应有专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实行使用登记 |
(216)制定大型气罐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检查大型实验气罐外观及附件是否完好,落实维护、保养及安全责任制; (217)实行使用登记制度,及时填写使用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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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加热及制冷装置管理 |
12.4.1 |
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冰箱满足防爆要求 |
(218)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冰箱应为防爆冰箱或经过防爆改造的冰箱,并在冰箱门上注明是否防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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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 |
冰箱内存放的物品须标识明确,试剂必须可靠密封 |
(219)标识至少包括:名称、使用人、日期等,并经常清理; (220)实验室冰箱中试剂瓶螺口拧紧,无开口容器,不得放置非实验用食品、药品。超低温冰箱门上有储物分区标识,置于走廊等区域的超低温冰箱须上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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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3 |
冰箱、烘箱、电阻炉的使用满足使用期间和空间等要求 |
(221)冰箱不超期使用(一般使用期限控制为10年),如超期使用需经审批; (222)冰箱周围留出足够空间,周围不堆放杂物,不影响散热; (223)烘箱、电阻炉不超期使用(一般使用期限控制为12年),如超期使用需经审批; (224)加热设备应放置在通风干燥处,不直接放置在木桌、木板等易燃物品上,周围有一定的散热空间,设备旁不能放置易燃易爆化学品、气体钢瓶、冰箱、杂物等,应远离配电箱、插座、接线板等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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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4 |
烘箱、电阻炉等加热设备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
(225)加热设备周边醒目位置张贴有高温警示标识,并有必要的防护措施,张贴有安全操作规程、警示标识; (226)烘箱等加热设备内不准烘烤易燃易爆试剂及易燃物品; (227)不得使用塑料筐等易燃容器盛放实验物品在烘箱等加热设备内烘烤; (228)使用烘箱完毕,清理物品、切断电源,确认其冷却至安全温度后方能离开;(229)使用电阻炉等明火设备时有人值守; (230)使用加热设备时,温度较高的实验需有人值守或有实时监控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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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5 |
使用明火电炉或者电吹风须有安全防范举措 |
(231)涉及化学品的实验室不使用明火电炉。如必须使用,须有安全防范措施; (232)不使用明火电炉加热易燃易爆试剂; (233)明火电炉、电吹风、电热枪等用毕,须及时拔除电源插头; (234)不可用纸质、木质等材料自制红外灯烘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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